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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价值评估的时候,我们要避免的细节有哪些呢?
2021年09月29日 浏览:

很多人都知道,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屋评估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房屋征收补偿的多少。对被征收人而言,如果能把握房屋征收评估的一些细节,熟知自己享有的权利,并积极行使这些权利,无疑是获得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下面就跟深美林评估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哈!
 

一:评估时点不能随意更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房价、市场行情等条件时刻在变化,大幅提前或推迟都可能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房屋评估时点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显然,这样的评估程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若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实践中常常出现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状况,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应该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常用的房屋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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